违禁品处理办法的详细规定

违禁品处理办法

为加强寄件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特制定禁止寄递物品处理办法:

  • (一) 发现各类枪支 (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 、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二) 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三) 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 (四) 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 (五) 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 (六) 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 (七) 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 (八) 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 (九) 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 (十) 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 (十一) 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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