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董某历经四年维权终获赔偿

2020 年 9 月,董某经人引荐加入甲公司,成为一名外卖骑手。然而,仅半月有余,董某在送外卖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其右侧髌骨骨折、半月板损伤以及髌韧带损伤。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既未为董某缴纳社保,亦不承认与董某存在劳动关系,对该事宜一直拖延不予处理。无奈之下,董某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2022 年 1 月 24 日,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董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历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及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最终确认董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工伤认定决定,董某被确认为工伤捌级,但甲公司始终拒绝给予赔偿。董某只得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各项赔偿共计 35.9 万余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支持了董某部分赔付 24.8 万余元的请求。甲公司不服,再次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事历时近四年,董某因多次诉讼而疲惫不堪,苦不堪言。于是,他向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期望能够尽快拿到赔付。公服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核查董某的经济状况,认定董某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梅承办此案。


刘艳梅接受指派后,立即与董某取得联系,查阅案卷资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全力做好应诉准备。


在庭审中,甲公司不认可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 43384 元,仅同意支付 15174 元。刘艳梅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应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数额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给董某缴纳各项社保,依据上述规定,应当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董某受伤前在甲公司工作未满整月,且董某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其工资结构以当月配送数量按照阶梯式递增计算。在工作未满整月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董某整月配送单量及相应待遇数额。对于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以董某受伤上月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进行核算,甲公司应当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 43384 元。


最终,按照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43384 元,并赔付董某 24.1 万余元。经刘艳梅回访,10 月 25 日,董某拿到了工资和赔偿款,困扰多年的烦心事终于得以彻底解决。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8182我要打赏 分享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