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实现程序正义。以下是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相关信息: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之内。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后,受诉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效力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一旦裁定书作出,所涉及的案件管辖权问题即得到解决,除非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通过上述解释,我们可以看到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程序性事项,它关系到案件能否在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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